信阳师范学院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依法治校,民主理财,规范财经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0年第29号)、《信阳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坚持合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㈠ 财务制度 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单位各项奖惩制度及工资津贴分配方案等。
㈡ 财务预算
1.年度经费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收入分配计划;
4.其他与集体有关的财务收支。
㈢ 经费支出
1.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2.基本支出情况。
㈣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㈤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㈥ 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及要求
第三条 财务公开的具体形式
㈠ 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各级教代会在学校财务公开中的民主管理作用,学校及各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教职工(代表)通报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等。
㈡ 设立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单位财务动态,接受教职工监督。
㈢ 利用校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具体要求
㈠ 公布地点公众化。各单位要在办公地点设立公布专栏,将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教职工公布。
㈡ 公布内容具体化。公布项目要具体,特别是专项经费和经常性经费开支要细化到具体项目,真正让教职工看得明白。
㈢ 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要按规定的内容、形式、要求,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㈠由单位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帐、物进行全面核实。
㈡单位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校工会备案。
㈢通过公布专栏、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布。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涉及国家秘密的;
㈡涉及商业秘密的;
㈢涉及个人隐私的;
㈣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㈡项、第㈢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成立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对单位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通报、总结,确保财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八条 财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权力和义务
㈠ 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收支监督权等。
1.有权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5.有权要求单位纠正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㈡ 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单位财务状况公布后,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及时解答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教职工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