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会议(培训),规范我校会议(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2016〕169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改革政策落实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培训)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支出的工作会议(培训)、学术会议(培训)以及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学术交流活动还需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信院字〔2019〕50 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节俭办会,高效办会;严格控制外出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务求参会实效。
第二章 会议(培训)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严格会议(培训)审批管理制度,会议(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在会议(培训)召开前应编制相关预算,填报预算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会议(培训)划分为行政性会议(培训)和学术性会议,并进行分类管理。
行政性会议(培训)指学校承办上级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或片区工作会议(培训);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主办的工作会议(培训)等。
学术性会议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审批:
(一)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行政性会议(培训),预算经费支出在5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预算经费支出在50000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校内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学术性会议,预算经费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经费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预算经费支出在50000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确需学校资助经费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术会议资助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信院字〔2019〕50 号)》执行。
(四)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举办或承办的会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严禁举办未经审批、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的会议(培训)。
(六)教职工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填报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审批表(见附件2),非上级主管部门或学(协)会明确要求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校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经费支出;确需参加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说明参会理由,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支出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章 会议(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承办上级部门安排的行政性会议(培训),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学校主办的会议(培训)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学术性会议(培训)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安排会期。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规模:
行政性会议每期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属行政性培训会议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
学术性会议参会人员人数原则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确因会议需要,参会人员超出标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以驻信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信阳市以外召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安排在校内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也可安排在本省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培训机构培训。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培训班。确需在省外安排的培训,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超出学校接待能力的会议(培训),可安排在协议酒店举办,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其他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但结算价格不得高于会议(培训)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议(培训)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培训)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培训)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的非上级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培训,应在综合定额范围内,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培训费收入按照学校收入分配相关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收取会议费、培训费时必须开具由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收取的钱款、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使用税务票据涉及的相关税费支出由承办单位负担,领用及开具票据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
第十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代表证(通行证)制作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培训)代表接送,以及会议(培训)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会议(培训)代表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培训),确需承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报销。会议(培训)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 除师资费外,会议(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会议(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10元、住宿费240元、公杂费100元)。
学术性会议(培训),外籍人士达到参会人数1/3的,或参训人员主要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行政性会议(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综合定额标准可以提高至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伙食费12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100元)。
第五章 会议(培训)费报销及结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会议(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培训)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和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会议(培训)费报销坚持“一事一报”。会议(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须一次性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当次会议(培训)票据集中报销后未报支出不再报销。
(二)会议(培训)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专家授课、讲座等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学校会议(培训)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培训)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培训)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会议(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培训)费的;
(三)虚报会议 (培训)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会议(培训) 经费预算审批表
附件2: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审批表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