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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以更大力度规范地方债

时间:2019-01-04 15:34:40  点击:  发布者:

近期,财政部对外通报,部分省市查实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还依法依规对多名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等不同程度处分。这有助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开了“前门”后须完全堵上“后门”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依然存在,前期累积下来的地方债,大都进入了偿债密集期,债务风险骤增。为了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并置换存量政府债务。不过,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开了“前门”后,但还是有个别地方政府以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也就是,开了“前门”后,“后门”仍未完全堵上。

在地方债务问题上,财政机会主义倾向不容忽视。所谓财政机会主义,是指为了实现预算平衡或达到所规定的政府财政赤字和债务标准,政府利用诸如政府担保等预算外支持形式,取代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使一些政策成本暂时得到隐藏。我们现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是有规定的限额,而一旦有了这种限额,为了满足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往往就有通过变相举债从而突破这种限额的冲动,预算外的债务筹资活动由此产生。这就是财政机会主义的体现。两次金融危机时产生的大量地方债源于此,目前产生的地方债也源于此,而这些地方债都是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实行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地方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紧密相连。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发行债券的情形下,着力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重点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亦是各国政府债务管理的难题。我们不能因新《预算法》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为合法合规的地方政府债务而将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举借的债简单地列入企业债。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企业举债,尽管属于企业债务,即便合法合规举债,但若出现债务违约,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充当最后救助者角色的很难不是其背后的地方政府。因此,一方面,要严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另一方面,坚持预防为先,防患于未然,将地方政府所属企业的债务作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列为监控对象,实行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防控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并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