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仔细填写相关信息并符合规定要求。为更好地做好财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告知本单位教职员工:
一、我校作为付款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均可)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信阳师范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410000419305161R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237号
电话: 0376-6391771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市南湖路支行 1718421409064000135
二、我校作为收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对方单位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我校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开票信息。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购买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财务处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