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28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自然人支付指定类别劳务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应税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常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临时劳务服务费等非雇佣关系的自然人劳务酬金。
二、征收规则说明
1.起征点标准
单次(日)销售额1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单次(日)≥10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
2.征收税率
自然人劳务按1%征收增值税,同步计征增值税附加税费。
三、重要提醒
1.自然人应持发票办理劳务酬金申报业务,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学校不再重复代扣。
2.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网上申报系统同步进行升级测试,自10月30日起暂停预约,具体恢复时间及发票开具流程另行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
(编辑/初审:梁雪洋 复审:殷涛 终核:赵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