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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3-29 00:00:00  点击:  发布者:admin

信院字【2012】8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缴费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学籍登记手续,是享受学生权利的前提。没有完成缴费注册手续的学生,将不能进行个人成绩查询、选课等,不能享有相应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 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学生应在每学年规定的开学注册日期之前,把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本人缴费卡中,由财务处一次性扣取应缴费用后,才能予以注册,未足额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四条 财务处定时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将学生缴欠费信息上传至信息交换平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财务处提交的已全额缴纳费用的学生在24小时之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对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清费用的学生,可按以下情况在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一) 拟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同意后报财务处复核。学生在缴纳应缴费用额度与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差额之后,由财务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二) 因其他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清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复核,学生在缴纳应缴费用额度与批准缓缴费用额度的差额后,由财务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学生应在缓缴期限内缴清应缴费用。

第六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