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信阳师范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5日
信阳师范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项收入的分配管理,正确处理学校与校属各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收入分配的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各项收入活动。各单位组织开展各类收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学校声誉,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源,合理增加学校和本单位收入。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账户,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或分配,不得开设账户、公款私存。
第二章 收 入
第五条 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服务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各类培训、考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务费等。
第六条 科技服务收入,指使用学校名称开展科技项目承接、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捐赠收入和利用学校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依照相关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制票据收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先行扣除应缴税金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
第三章 分 配
第九条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含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条 在职研究生学费收入,学校提取30%,研究生处提取10%,承办学院提取60%。
第十一条 学生辅修、重修学费收入,学校提取30%,教务处提取10%,承办学院提取60%。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分配
(一)本科层次,学校提取80%,承办学院提取20%。
(二)专科层次,学校提取70%,承办学院提取30%。
承办单位提取经费用于除在职人员工资、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分配
(一)本校独立办学:学校提取35%,继续教育学院提取5%,承办学院提取60%。
(二)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学校30%,继续教育学院10%,校外合作单位60%。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含自学考试辅导)收入分配,学校提取20%,承办单位提取80%。培训费含食宿的,先行扣除食宿费再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学校提取培训费总收入的15%,承办单位提取85%。
第十六条 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服务收入分配
(一)利用学校设备、设施对外服务收入,学校提取40%,主管单位提取60%。
(二)学校房舍出租收入,学校提取80%,主管单位提取20%。
(三)学校各类场馆、场地临时出借收入,学校提取60%,主管单位提取40%。
第十七条 网络资源使用费收入分配
(一)教工网络使用费,学校提取70%,承办单位提取30%。
(二)学生网络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学生网络维护运行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三)网络线路分担费,学校提取80%,承办单位提取20%。
第十八条 版面费收入分配
学报编辑部及IJB编辑部等版面费收入,学校提取20%,主办单位提取80%。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依据单位或个人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做出的贡献,学校酌情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幼儿园等附属单位的收入分配,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投资收益、违约金、赔偿金、利息收入等,全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有偿服务及经济活动收入的分配,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收入提取部分,学历教育分成收入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服务取得分成收入,支付必要的工作开支后结余部分,8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20%用于单位绩效奖励。其他分成收入,支付必要的工作开支后结余部分,6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40%用于单位绩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需进行收费的,其收入项目应先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不按学校规定将收入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或有隐瞒、截留、挪用、公款私存或擅自分配等现象,一经查实,收缴全部违法违规所得,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