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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公务卡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3-05-21 00:00:00  点击:  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通知》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信阳师范学院在编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各项消费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省财政厅开发,用于辅助我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五条 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的原则,我校公务卡代理银行选定为中国工商银行。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协商,我校公务卡持卡人的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为每月的1日,还款日为每月的25日。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发卡对象为我校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持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教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工商银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中国工商银行将办好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送给学校财务处并发放给教职工。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有新增、调动、减少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注销公务卡之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九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为1-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补卡手续费、溢缴款本地取款手续费、短信服务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信阳师范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具备刷卡条件的,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原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支付业务,可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账单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填制借款单,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按照公务卡报销的正常流程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抵其借款。

(五)需要领取的款项,由财务处出纳人员按规定打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收到手机短信提示(需持卡人提供本人的手机号)或转款成功的有效凭证后,当场签字确认。

(六)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转账或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本地溢缴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财务部门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校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学校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返回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五)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拿到新卡(包括补卡、换卡等)后,应确认公务卡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与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立即联系中国工商银行予以更换。持卡人按照规定通过各营业网点或电话完成开卡(激活)程序后,方可使用刷卡支付。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务卡及密码,完成交易后,持卡人拿回公务卡及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时,认真确认是否自己的公务卡,同时应核对确认交易凭条上的金额及货币是否有误。持卡人在交易凭条上签名时,签名应与持卡人姓名一致。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消费后,务必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交易凭条是持卡人每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账单进行核对的依据,如果发现账单有误,持卡人应凭交易凭条及时与中国工商银行联系,进行更正。同时单位财务人员在审核消费支出时要根据持卡人的交易凭条提取消费信息并将交易凭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没有交易凭条,将影响持卡人的报销和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