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5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学校发放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仍按原办法执行暂不作调整。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3. 2019年1月1日起,学校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待国家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计财科联系,联系人:李莉,联系电话:6391833。
财 务 处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