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
最近,一些新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中,时常询问国库改革后如何办理人员工资发放、银行托收费用支付等问题。为方便新纳入集中支付改革单位进一步了解有关业务办理程序,现明确如下:
一、人员工资发放问题
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改革单位,应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办理工资支付,具体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月将人员工资转入工资代发银行,由工资代发银行将个人工资划入工资卡中。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办法》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单位原有账户划转资金。为掌握各改革单位每月人员工资划转数额,需要有关单位上报人员工资汇总表。请有关单位于2月20日前应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出人员工资划转申请,并附最新人员工资汇总表,由财政厅核定每月人员工资划转数额后,各单位方可办理工资支付。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监狱等垂直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划转申请,由省局财务处统一上报。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改革单位,人员工资仍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网络已连通的改革单位,1月份工资由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办理;网络不通的改革单位,1月份工资可先由单位原有账户垫付,待网络接通后再将垫付人员工资转入单位原有账户。
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支付问题
改革后,单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如水电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改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请改革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及时将支付托收费用的银行账户变更为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的托收费用通知单后,根据托收金额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进行支付。
三、向单位原有账户划转资金问题
除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原有账户划转的资金外,其他资金原则上均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单位不得擅自将资金转入原有账户。如遇特殊情况,请向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及垫付票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超限额提取现金问题
各改革单位现金提取应严格执行豫财库〔2004〕26号文件有关规定,即当日累计提取现金不超过10万元和累计提取现金不超过累计批复授权额度10%。需超规定提取现金的,应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取现金手续。
国库支付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